慈善公益報(景亦興)校友承諾為母校捐贈1100萬元但未兌現,事情最終鬧到了法院。
2019年4月,中國礦業大學迎來110周年校慶,2008級校友吳幽和母校簽訂捐贈協議,吳幽捐贈1100萬元,用于在母;饡O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這筆捐贈是當時中國礦業大學自成立以來收到的最大額度的捐贈。
但是,最終吳幽沒能履行捐款承諾,被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2023年1月,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1100余萬元。2月21日,吳幽“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納入失信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校友承諾的捐贈沒到位,被母校告上法庭,的確少見。那么,法院根據什么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
民法典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符合普通人之間的來往,就是答應贈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給。但民法典同時明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公益捐贈如果承諾而不捐,是不行的。這是為了防止捐贈人開“空頭支票”。
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規定了慈善捐贈義務的強制履行及其例外情況。具體來說,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義務的情形:一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是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如果捐贈人實在沒錢,怎么辦?
對此,法律也有規定。諸如,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但是,承諾而不捐贈也不報告、不說明,別人以為受贈人拿到了捐款,造成了不良影響,進行相應處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吳幽承諾捐贈1100萬元卻不兌現,如果確屬履行有困難,也應當根據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說明情況,而不能不了了之。公益捐贈是項嚴肅的事情,公開承諾或簽了合同的,并非兒戲。
責任編輯:csgyb2
上一篇:人民日報 社論| 凝聚同心共圓中國夢的強大合力 —— 熱烈祝賀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勝利閉幕
下一篇:瞭望丨中華慈善總會會長宮蒲光:夯實中國特色慈善的法制之基